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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诉前调解为何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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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与二老的代理合同后,李珊当天下午就是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进行了立案,虽然说到了年底各级法院都会特别忙,但好在王老夫妇这起案件的案由很简单同时也由于是简单的家庭纠纷引起的,立案接待人员及时进行了案件繁简分流。

何谓案件繁简分流呢?这是结合我国各级法院现如火如荼推行的分调裁审的政策大背景下所推行的“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制度,也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正式导入诉讼案件审理前,将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争议性小、民间纠纷引起的适合调解结案的几大类案件(一般为民间接待、婚姻家庭纠纷等)先行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开展调解工作,法院的诉前调解工作一般是由从法院退休后返聘回的退休法官或者具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且具有法律基础功底的社会工作者、人大代表等担任诉前调解员来开展的。同时对于导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案件,不仅极大地缓解了各级各地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也极大地减轻了原告人的经济压力(导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案件不需要缴纳诉讼费)。对于诉讼费的缴纳各级各地法院均是由原告人在立案时先行垫付,最终在诉讼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得由胜诉方拿着生效判决去人民法院的执行立案窗口进行执行立案才可以追回,程序很繁琐且追回的成功率并没有当事人想的那么高,这是因为每个败诉方的经济条件不一样,如果遇到经济条件特别差的败诉方那么追回的几率几乎为零。所以诉前调解对于原告方而言是极好的,不仅能快速高效的获得胜诉判决而且能够节省一大笔需要先行垫付的诉讼费。但是在法院的立案窗口也经常会有人认为调解好像没有判决那么有权威,所以宁愿承担缴纳巨额诉讼费的义务也不同意将自己的案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但是其实这是对诉前调解制度的误读。诉前调解虽然是由法院聘请的调解员进行的,但是法律赋予了胜诉权力方一个可使调解协议具有和判决书相同法律强制力的权力,那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注意此处的司法确认是由人民法院的在职法官进行的,同时也不需要当事人承担诉讼费,而且经过司法确认的案件是可以拿着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书去执行立案窗口申请执行立案的,同样可以将调解的内容进行强制执行。

由于诉前调解没有诉讼程序那么繁琐,所以在李珊立案后的第二天上午,就接到了法院调解员的电话,通知李珊和其委托人于当天上午10点到人民法院参与调解。李珊当即联系王老夫妇,二老与李珊在9:45时在法院门口集合,三人按照调解员在电话中交代的进入了调解接待室等待。

好一会儿,调解员和一个四五十岁的男性走了进来。

“李律师,是吧?”调解员落座后,和李珊确认了身份。

“是的,这是我的代理手续,之前提交给立案窗口了。”李珊给调解员展示着自己拍摄留存的代理手续。

“好”李珊看到调解员果然翻了翻卷宗查看核实了一下双方的身份信息后,方才进入正题。

“好,那现在各方当事人都到齐了,我们先说说都什么意见吧。先由原告方陈述。”调解员翻阅了一下之前提交的起诉书等材料后说着。

“是我说还是当事人说?”李珊询问着调解员。

“既然当事人都来了,先请当事人说说吧。大爷您说说您来法院是因为什么啊?”调解工作是一件需要贴近群众的工作,所以每个调解员都会根据不同类型的当事人进行调整自己的话术,譬如说当调解员在和李珊律师交谈时她使用的是正式的语言体系;而当调解员要开始和一看就是常年和土地打交道的老人交谈时,她会适时地改变自己的语言风格,采用对方能够听得懂、能理解的话语体系。果然,当调解员问完后,王大爷开了口

“我来法院就是为了让公正的法院帮我要赡养费的。”

“您有几个孩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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