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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难以理解(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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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王大爷一脸的不相信,李珊从王大爷那上挑的眉毛中,读出了“幸亏我今天可是全程都在,要不然岂不是被你忽悠了”的责怪意味。

很多人在发生纠纷后,他们来到法院的唯一目的就是惩罚违约者,索要回自己应得的财产。所以,大多数的当事人都是急切地想让法院赶紧出个判决,但是几乎所有的案件法院都会先行进行调解,这是为什么呢?难不成调解减轻了法院法官的工作负担吗?

我们国家是熟人社会,每个人都生活在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中,可能原本以为单纯只是合同甲方与乙方关系的两个人,转过身就会发现他们的孩子是同学,而他们又由于学校举办的家长会相见了,那么这时候如果之前在没有任何调解的情况下,他们双方会格外的尴尬,连带着他们的孩子可能都不会再有一个普通正常的同学关系,所以这个时候他们可能会想如果当时法院调解了,是不是会更好?双方的关系应该就不会这般的针锋相对!即使没有同学家长这层关系,谁又能确保事后不会存在其他的社会关系呢,所以法律规定先行调解其实为正处于冲动之下的当事人留下了一丝丝回旋的余地。

而且对于离婚纠纷等家庭纠纷案件,法律规定一定要先行调解,因为婚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就像一句老话说的那样“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关系的稳定对于社会秩序、国家秩序的稳定来说具有着极大的推进作用,而且家庭纠纷它本身具有的不可割裂的亲缘关系的特质也使得它更应该适用调解来解决纠纷,以更好地为年老的长辈、为年幼的孩子提供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

而反观本案,王大爷王大妈向儿子索要赡养费一案,为什么法院会选择导入诉前调解程序?

一是因为赡养费纠纷属于家庭纠纷领域的“三费”纠纷,哪三费呢?就是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三类纠纷。扶养费和抚养费不仅是文字写法像就连读音都很像,但是含义确实大相径庭。其中扶养费指的是由夫妻关系产生的扶养权利义务所引发的纠纷,一般指的是在夫或妻丧失劳动能力时另一方的照看义务;而抚养关系指的是父母对于未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注意抚养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同时继父母如果对未成年子女负担了抚养义务,那么继父母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当然也可以要求继子女对其承担赡养义务;而第三类也就是王老夫妇和其两个儿子之间的赡养关系,指的是成年子女或成年继子女对于自己的父母(或承担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所应承担的给付赡养费、生病期间的护理照看等义务。

二是因为为了营造正向的亲子关系、营造正向的家庭秩序,法院选择冲突力最弱的一种方法即调解来挽救一个家庭或者一段亲子关系。

三是亲子关系的冲突性是可变性最大的一类纠纷,这就如同夫妻之间常发生的床头吵架床尾和一样,法院如果没有经过调解就直接下判决书,那么当父母和子女关系缓和之后,他们最先想到的一定不是当时双方的怒气,而是法院居然不想着从中调和一下,可能就会怀疑法院是不是就想收取诉讼费!如此一来,法院反而不利于属于司法公信力。

ps:对于导入诉前调后调解成功的案件,法院不收取诉讼费;对于经过法官审理导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调解结案的减半收取诉讼费、而如果判决结案的则应收取全额诉讼费。所以,其实法院先行调解,是为了当事人着想,不仅省钱还为当事人留下了回旋的空间!毕竟,过头话不要说、过头事不要做,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是古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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